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於111年4月20日公告生效,詳如以下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