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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增值稅5年內因繼承或徵收移轉者免追繳原退稅款
  • 發布日期:99-12-02

稅捐局局長葉國居表示:土地稅法明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應追繳退還稅款。

繼承或被徵收而移轉者,因顧及繼承或徵收係土地所有權人不可抗力之移轉行為,免追繳原退還稅款,但其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再上述規定5年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時,仍應負擔被追繳已退還土地增值稅款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