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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住家用,當月15日前申請,可節稅!
  • 發布日期:99-02-03

房屋稅係依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以新竹縣為例,營業用稅率3%,住家用稅率1.2%,差距甚大。如果您擁有的房屋已變更為住家用,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提醒您儘快於當月15日前向該局申請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可以節稅喔!
  
稅捐稽徵局近來發現房屋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後,承租人有停業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情形,卻未依法申請停、歇業或註銷登記,而出租人又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致房屋稅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而冤枉多繳稅款。
  
稅捐稽徵局進一步說明,如房屋由營業變更為住家使用時,在當月份15日以前申請,經查明後自當月起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申請者,則自次月起適用住家用稅率。故為維護自身權益,該局再次呼籲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請立即向稅捐稽徵局申請改課。

資料聯絡人:涂心欣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