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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 別急著上法院而是要先申請復查
  • 發布日期:114-10-22

近日民眾收到補徵地價稅繳款書,不服稅務局所核定的稅額,在詢問業務單位後仍無法獲得滿意解答時,可以走什麼救濟管道呢?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如果您對稅捐稽徵機關的核稅處分有異議時,別急著跳過步驟提起訴願或直接上法院。依據稅捐稽徵法行政救濟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先申請復查;若對稽徵機關作成的復查決定仍然不服時,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稅務局特別提醒,稅捐的復查程序是針對納稅義務人對稅捐處分不服時,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再審查的救濟途徑,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但書規定,這種復查屬於稅捐特有的前置程序,必須先申請復查,未經復查不得直接提起訴願。也就是說復查是訴願先行程序,應由稽徵機關先行自我審查核課處分是否合法妥適,若未經復查程序直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這樣可能會因為程序不符而被駁回申請。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網站(https://www.chutax.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