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熱門關鍵字
露營場管理要點第2點及第6點附件4、第10點附件7, 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以交授觀景字第 11440009831號令修正發布
  • 發布單位:觀光事務科
  • 修改時間:115-01-14

露營場管理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露營場:以露營設施供不特定人從事露營活動而收取費用之場域。
(二)    露營場經營者:指經營露營場而收取費用者。
(三)    露營設施:指從事露營所需之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等設施。
前項第三款所稱營位設施指露營場內經申請供露營所設置之帳篷營位、停放領有牌照之露營車及供裝載露營用具附掛拖車之區域或臨時性建築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