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八條規定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等其經營者為農舍及其座落用地之所有權人者,得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